10.3969/j.issn.1007-1466.2019.02.002
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之刑罚替代措施
从现有的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措施看,刑罚承担着主要角色,且是持一种严罚态度.严罚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威慑作用有限.为了实现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最佳效果,需深入研究该种犯罪的生成模式,分析刑罚规制之不足,并从中寻找刑罚替代措施.不同的刑罚替代措施在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存在差异.刑罚替代措施的不彻底性决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信息社会存在的必然性和不可避免性.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对策只能定位为控制犯罪,而非消灭犯罪;在适用刑罚替代措施的时候,需进行“成本—效益”评估;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重视公众参与.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予以刑罚规制的时候,应有所宽容、有所例外.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刑罚替代措施、刑罚规制、犯罪生成模式
D914(法学各部门)
2019-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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