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9.01.014
数字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探究 ——兼议法定许可的必要性及其制度构建
当代数字音乐的传输和消费,对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体系带来了巨大挑战.在独占许可遭遇政策性否定、集中许可的推广尚存制度性阻碍的前提下,我国数字音乐市场亟待探索许可模式上的创新以有效回应互联网时代企业对传播效率的追求.而与独占许可和集中许可相比,法定许可在数字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的法律构建中仍然显示出其不可替代性.未来在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录音制品制作者、网络音乐服务提供者之间创设新的法定许可类型,允许在线音乐平台依法定许可向公众提供交互式流媒体播放服务,不失为降低数字音乐市场权利交易成本,维护产业运行效率的一种有益尝试.同时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着力于增强法定许可程序的可操作性以确保权利人获报酬权的实现.
数字音乐、独家版权、集中许可、法定许可
DF523.1(民法)
2019-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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