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9.01.009
"共债共签"原则应写入《民法典》
夫妻共同债务判定规则是婚姻法核心内容,不能坐等司法解释去规定.民法典应明确"共债共签"原则."因为共财所以共债"只是一种想当然,不仅在比较法上找不到先例,而且忽略了"共财"之例外的易实现性、易证明性,无视有限"共财"和无限"共债"的不对应性,罔顾加利行为与增负行为在法理上的差异性.债务数额不应作为"家庭日常生活"判定的决定性标准.要严格限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防止随意扩大.同时,"可能共同受益"也不等于"确定共同受益".
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债务、家事代理、共同生产经营、共债共签
DF55(民法)
2019-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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