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8.04.001
论《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中法定优先购买权的取舍
在《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规定的五种法定优先购买权中,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的优先购买权虽系沿袭《合同法》而来,但缺乏充分且正当的立法理由;同样承袭《合同法》而设的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的优先购买权,已为《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规定的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所涵盖.这四种法定优先购买权均无存在的必要,应当从草案中删除.《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创设的合伙合同中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特殊的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在草案中增加相应规定,揭示出两者之间的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民法典、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技术合同、合伙人
2018-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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