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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1466.2018.02.006

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的权利实现路径

引用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是所有权因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而呈现灵活、弹性运用的状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交易习惯的产物,具有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破产法中的让与担保权的处理,重点在于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根据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明确让与担保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规制模式.根据让与担保的担保权构成理论,在破产程序中应赋予让与担保权人别除权而非取回权.二是根据破产别除权特性,平衡担保权人和担保提供人之间的利益以及担保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让与担保权人在担保设定人破产时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能就物上代位权行使代偿别除权,以期更好地维护担保权人的利益,降低担保权人的风险.但对于让与担保容易滋生的过度担保和秘密担保行为也应予以规制.

让与担保、别除权、撤销权、过度担保、秘密担保

2018-03-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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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008/D

2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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