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8.01.019
两种"法律监督"的概念分野与行政检察监督之归位
法律监督是维护法律完整统一正确实施的国家宪制职能,监督对象应从"法律实施"层面出发而不限于诉讼监督.核心价值不明、规范内涵有误、范畴存在偏差,是阻碍行政检察权能回归的理论困境.以活动"属性"为一级分类标准,围绕"公共行政"展开的行政检察监督和围绕"司法裁判"展开的诉讼监督是构成狭义上法律监督的两个"周延且互斥"的一级下位概念.公权性、外部性、受控性和执行性是"公共行政"的四个关键要素.行政检察监督仍需基于一定限度,即遵循人大制度、程序性控制为主、限于公权领域外部行为、不直接涉及个人和公共法益减损.以"主体"为二级分类标准,行政检察监督是对"多方主体"实施公共行政的控制.行政执法、行政司法、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反腐败执法应接受行政检察监督,监察委调查活动虽有属性之争,但难逃法律监督序列,并涤除行政机关刑侦活动、监所活动和行政诉讼,最终在规制国家公权、构建检察权威和保障公民权利之间寻求价值平衡.行政检察监督的可能走向是发挥审查要求提请权协助合宪性审查.
法律监督、行政检察监督、诉讼监督、公共行政、地方立法
D92;H14
2018-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170-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