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7-1466.2017.06.006

论人工智能时代的机器人权利及其风险规制

引用
机器人权利的产生是社会实力不断提升的结果.而权利发展史也证明,机器人权利主体地位符合权利发展的历史规律.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的产物,机器人权利有别于人类的"自然权利",它具有法律拟制性、利他性以及功能性等权利属性.由此也形成了数据共享权、个体数据专有权、基于功能约束的自由权以及获得法律救济权四项基本权利类型.同时,机器人权利也对我国的法律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并引发了诸多新型权利纠纷.因此,在应对机器人权利所带来的社会风险上,我国应明确机器人权利的边界及法律保留事项、加强法律与机器人伦理规范的衔接、建立机器人监管机制,从而引领人机关系走向正常化、法治化.

人工智能、机器人权利、法律拟制、拟制电子人

D9 ;DF6

广州大学新进"优秀青年博士"培养计划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7-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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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

1007-1466

31-2008/D

2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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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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