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交易犯罪惩治中电子数据的保全
网络交易犯罪的智能性、隐秘性和无界性以及电子数据自身复杂易变的特点,在客观上决定了建立电子数据保全制度的该当性.而刑事司法实践中有关电子数据的收集、保管概念复杂纷呈,因而确立统一的电子数据保全制度很有必要.已有的研究和域外既存的制度也为该保全制度的设立提供了可能.在设立网络电子数据的保全制度时,应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刑事证明的基本原理这一刑事诉讼和证据制度的共性,并在此基础上探究网络电子数据取证、保全的个性,以克服我国既有的各部门电子数据立法与上位法的《刑事诉讼法》之间相互龃龉的弊端,为网络电子数据领域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必要和正当的学理.
网络犯罪、电子数据、证据保全、保全程序
D92;DF9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规划课题“近代中国证据法学知识体系形成研究”14BFX068阶段性成果及浙江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研究成果
2017-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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