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7-1466.2017.03.009

网络平台犯罪的刑事制裁思维与路径

引用
网络平台是极其活跃的新型网络主体,网络平台犯罪形势严峻.但司法应对呈现出整体疲软的特征,暴露出立法规范供给与理论跟进失衡的制度瓶颈.立足刑法教义学,应当确认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网络犯罪主体的理论地位,以技术+功能标准明确网络平台类型,实现刑事责任法定化.今后,要着力增加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犯罪主体,设定具体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为追究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提供充足的规范依据与理论指导.要对网络平台进行类型化分析,使网络平台刑事责任形态更具体,并便于相互划清界限.充分重视网络平台法定义务的地位,在准确厘定平台义务的基础上,应坚持实质必要原则,设定具体义务以优化归责原理.

网络平台犯罪、平台主体化、平台类型、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D92;D91

作者主持的司法部中青年课题"网络犯罪的立法回应与刑法知识转型"16SFB3020;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课题"检察机关保障网络安全机制研究"课题GJ2016D41

2017-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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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

1007-1466

31-2008/D

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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