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7-1466.2017.02.01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区分之问 ——以"二元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

引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作为非法集资犯罪主要的两种犯罪类型,两罪的认定区分堪称刑法理论界及实务界中"难啃的酸果".司法实践中,应按以下步骤予以认定:首先,分析客观罪行构成要件.结合"2010年解释"第1、2条之规定,审查危害行为是否属于列举的10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如不属于,则综合审查该行为是否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其次,审查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应"将集资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二罪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如查证属实,则危害行为不纳入刑法规制范畴.第三,分析主观罪责构成要件.如果被告人供认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主观状态得以证明;如果被告人否认,则结合"2001年座谈会纪要"第2部分关于金融诈骗罪第1条、"2010年解释"第4条第2款(第1项除外)规定予以判断.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清集资款去向的,一般不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二元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非法占有为目的

D9 ;D91

2017-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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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

1007-1466

31-2008/D

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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