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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1466.2017.02.012

偷换二维码取财的行为宜认定为诈骗罪

引用
当前,针对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的定性,存在一般盗窃说、盗窃罪间接正犯说、一般诈骗说、诈骗罪间接正犯说、三角诈骗说和双向诈骗说的争议.从犯罪的本质出发,以结果无价值为起点,以行为为中心,就会得出成立一般诈骗罪(顾客被骗人说)的结论.其他观点往往容易从损害赔偿的角度出发,偏离刑法关注的中心,以致存在一定的瑕疵.实际上,对店家权利的保护完全可以从刑法定性之外寻求解决之道.同时,对窃骗交织的新类型案件,应坚持在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度内寻求相对妥当的规范评价.

偷换二维码、定性争议、盗窃罪、诈骗罪

D92;D91

2017-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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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1466

31-2008/D

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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