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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1466.2017.02.011

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获取财物的定性分析

引用
在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获取财物的案件中,无论是顾客还是商家,都没有将顾客应付钱款支付给行为人的认识和行为,对于钱款将进入行为人账户完全不知情,因而缺乏成立诈骗罪的关键要素——受骗人的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不成立诈骗罪.由于行为人获取商家财物的手段,在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并且无论是在社会观念上还是在所有权意识上,至少在顾客扫码支付的那一瞬间,钱款属于商家所有和占有,行为人通过秘密手段将商家的财物转移为自己非法占有,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成立盗窃罪.对于这种盗窃行为的特征,可以用隔时犯理论来解释.

偷换二维码、诈骗、盗窃、占有、隔时犯

D92;TP3

2017-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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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1466

31-2008/D

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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