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7.01.003
律师民事责任论——兼论《律师法》第54条之修正
我国立法上已经形成了以《律师法》第54条为中心,相关民事基本法和特别法为补充,由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和伦理规范构成的多层次的律师赔偿责任体系.然而,比较法和司法实务的发展对私法上律师责任的规制提出新的要求.通过修法的方式完善《律师法》第54条,比在民法典中新立律师责任条款更为妥当,其中应考量之因素包括:正视律师个人责任承担之趋势,废除律师事务所追偿时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条件,将责任范围从当事人责任扩充至第三人责任,正确解释“违法执业”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的作用,不宜采纳通过立法规定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转移的建议,增加律师责任保险的强制性规定.
律师责任、请求权基础、伦理规范、举证责任
D92;D91
2016年度全国律协研究课题“律师民事责任研究”2016YB014
2017-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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