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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1466.2016.06.006

我国狭义法律类型化的困局与化解

引用
1982年《宪法》将我国狭义法律类型化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但由于所分之主要类别“基本法律”内涵不明、范围不清,不可定义,因而这种类型化的方式和结果给我国法治建设带来多重困局。在全面实施宪法、大力树立宪法权威的今天,通过修改宪法化解我国狭义法律类型化困局,已是当务之急。摒弃“基本法律”概念,将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分类概括为“宪法性法律”并列举其范围,是化解类型化困局的首选路径。

狭义法律、类型化方法、类型化困局、化解路径

D92;DF0

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一般课题“立法权的规范制约体系研究---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为研究对象”课题编号CLS2015C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6-12-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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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

1007-1466

31-2008/D

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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