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6.06.005
交通肇事“逃逸”规范目的的相对性解读
“肇事逃逸”的规范目的在于,促使肇事者及时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及报警,而不是保证国家刑事追诉权的实现,因而,及时送医后逃离的不成立“肇事逃逸”,留在事故现场不逃也不救的也能成立“肇事逃逸”,第一时间投案却不将被害人及时送医的仍可能成立“肇事逃逸”。“逃逸致死”的规范目的在于,促使肇事者及时救助因交通事故不能自救的被害人以避免其死亡,以及清除路障以避免后续事故致人死亡。只要没有证据表明将事故受伤者留在现场就能得到他人救助,“移置逃逸”实质上等同于单纯逃逸,不成立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至多成立“逃逸致死”。指使逃逸致死的,不是成立交通肇事罪共犯,而是成立交通肇事逃逸致死(故意)的共犯。
规范目的、肇事逃逸、逃逸致死、移置逃逸、指使逃逸
D63;D92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的成果之一。
2016-12-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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