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7-1466.2016.06.005

交通肇事“逃逸”规范目的的相对性解读

引用
“肇事逃逸”的规范目的在于,促使肇事者及时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及报警,而不是保证国家刑事追诉权的实现,因而,及时送医后逃离的不成立“肇事逃逸”,留在事故现场不逃也不救的也能成立“肇事逃逸”,第一时间投案却不将被害人及时送医的仍可能成立“肇事逃逸”。“逃逸致死”的规范目的在于,促使肇事者及时救助因交通事故不能自救的被害人以避免其死亡,以及清除路障以避免后续事故致人死亡。只要没有证据表明将事故受伤者留在现场就能得到他人救助,“移置逃逸”实质上等同于单纯逃逸,不成立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至多成立“逃逸致死”。指使逃逸致死的,不是成立交通肇事罪共犯,而是成立交通肇事逃逸致死(故意)的共犯。

规范目的、肇事逃逸、逃逸致死、移置逃逸、指使逃逸

D63;D92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的成果之一。

2016-12-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53-65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东方法学

1007-1466

31-2008/D

2016,(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