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6.05.018
过失犯中结果避免义务的判断--以“明石人行桥踩踏事件”日本最高裁判所决定为例
判断是否成立过失犯,在确定有无预见可能性之前,首先需要确定结果避免义务的主体及其内容。尤其是存在过失的竞合的场合,具体应由哪些主体承担义务,以及作为刑法上的义务,义务主体具体应采取何种程度的结果避免措施,都需要针对具体案情进行具体探讨。在此情形下,由于数名义务主体未必成立过失共同正犯,要以过失犯的单独犯论处,就可能会对其科以重叠性的作为义务,为此还需要提出这种义务的正当化根据。
过失犯、过失的竞合、重叠性的作为义务、结果避免义务、明石人行桥踩踏事件
D92;D91
2016-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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