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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1466.2016.05.017

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评论

引用
就诉讼时效制度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总草案》有得有失。在总体方向上,《民总草案》所设定的诉讼时效制度价值及相应的重要路径选择值得肯定,但在具体的规则设计、立法技术、逻辑体系和价值权衡方面仍有改进之余地。应体现请求权的差异性,尤其是突出特别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原则上应允许当事人约定诉讼时效,同时设置最短和最长的期间限制。由此既实现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又给予当事人进行意思自治调整的空间。从内部视角看,《民总草案》第九章诉讼时效的一些规则仍需进一步理顺和调整;从外部视角看,立法者应周密考虑诉讼时效制度所涉及的其他民法制度,并妥当协调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确定司法程序作为何种诉讼时效障碍制度(中止或中断),应全面考虑司法程序结果的各种可能性,合理做好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协调安排。

民总草案、诉讼时效、请求权、抗辩权

D92;D91

2016-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3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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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1466

31-2008/D

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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