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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1466.2016.05.004

避风港原则前沿问题研究--以“通知-删除”作为诉讼前置程序为展开

引用
避风港原则中“通知-删除”程序是一种抗辩事由还是一种诉讼前置程序,目前法律尚未明确规定。“通知-删除”前置能够降低网络版权保护总成本,节约宝贵司法资源,有助于责任划分。“通知”的主体可以包括独占被许可人以及特定情形下的排他被许可人与普通被许可人。“删除”的期限应当考虑权利人要求的期限与ISP承诺的期限。在“非盈利”的认定方面,付费点播模式构成直接盈利,会员制费用是否构成直接盈利应当以非会员是否能够观看侵权作品而加以区分,广告贴片费用则不能够认定为基于侵权作品的直接盈利,除非该广告仅针对侵权作品单一播放。

信息网络传播权、避风港原则、诉讼前置、版权保护

U67;U69

上海市法学会2015年理论法学研究课题《网络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研究成果之一。

2016-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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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

1007-1466

31-2008/D

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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