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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1466.2016.05.002

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人身危险性的判定

引用
在刑事强制医疗中,人身危险性的判定无疑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其解释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人身危险性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行为的可能性”两个要件。其中,危害行为应限于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并构成犯罪的暴力行为;危害行为的可能性则应根据精神病人的暴力史、再犯意图、人格特点、是否具有物质依赖、触发暴力的社会环境、精神状况等各种风险因素作出综合判断,而关键是运用科学的预测方法以确保预测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为提高人身危险性预测的准确性,有必要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在人身危险性评估中引入精算评估方法。

人身危险性、刑事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刑事诉讼法

D91;DF7

2016-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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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1466

31-2008/D

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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