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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1466.2016.04.010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侦诉关系的改革

引用
我国刑事诉讼采取诉讼阶段论,以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为原则,侦查、起诉阶段分立化,侦查权、起诉权行使主体独立化,侦诉制约双向性,导致侦查行为受制不足,侦控机关指控犯罪不能形成合力。当前,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在坚持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密切侦查与起诉之间的关系,强化公诉引导重要案件的侦查取证,包括细化诉前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取证的实施制度,以补充侦查实效化、侦查人员出庭强化侦查服务公诉,落实审查起诉时的亲历性审查,扩大不起诉权的行使等。

诉讼阶段论、以审判为中心、公诉权、侦查权、侦诉关系

D91;D92

2015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侦诉关系”项目批准号GJ2015B06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6-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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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1466

31-2008/D

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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