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7-1466.2016.02.014

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法律性质之探析--兼析《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

引用
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常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这类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既不是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或不动产抵押,也不是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或代物清偿合意,而是一种附条件的代物清偿预约。此类代物清偿预约应受《物权法》中流押(质)条款禁止性规定的控制,以处分清算为实现方式。《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并未将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让与担保或无效合同,应从代物清偿预约视角进行理解和适用。代物清偿预约与流押(质)条款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应受流押(质)禁令的控制。与流押(质)条款不影响担保合同整体的效力一样,代物清偿预约也无需因流押(质)禁令而整体无效,只要增加一个清算环节即可。

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不动产抵押、代物清偿预约、非典型担保

D92;D91

2016-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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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

1007-1466

31-2008/D

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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