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6.02.010
法官德性是法治之力量
我们对法官职业伦理的关注的不是规范,而是规范的理由。法官德性是保持法官诚信与司法清廉的品性。司法倘若没有伦理标准,司法的任何活动都不会存立。法官道德律具有独一无二的内在性和无条件的价值,且仅以法官为体现。法官令人敬畏的身份和地位就是保持清廉与诚信的品性。因为正义的理念促使法官自己觉得有义务根据清廉与诚信的要求行事。司法廉洁是决定法官道德建设成效的关键因素,是从司法整体秩序出发对法官素质与内在修养的考量。我们的司法需要一个崭新的法官道德秩序。遵循法官道德法则的意向是出自于法官的司法义务而不是出自法官的自愿与好感,而法官能够处于其中的那种道德状况,其实就是法官德性,也就是法官司法中的道德意向。法官德性的真…展开v
司法伦理、法官道德、伦理建构、法治力量
D92;DF0
2013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重点项目“法官道德建设的法治保障””课题编号13SFB1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6-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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