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6.01.001
论刑法学命题的妥当性
刑法学命题的妥当性对应其“精确性”或“正确性”而被提出.在理论学术意义上,刑法学命题的妥当性能够使我们正确对待刑法学理论的“片面深刻性”,能够使我们端正对待国外刑法理论的学术态度,能够净化“刑法学术生态”,能够促成“平等与尊重型刑事话语系统”并最终促成“刑法学术共同体”;在社会政治意义上,刑法学命题的妥当性能够通过其主张或方案的最普遍和最广泛的“可接受性”而使得刑法规范产生最普遍和最广泛的“规范有效性”,从而助益于转型期的社会和谐、稳定,并通过承载交往理性而助益于转型期的刑事法治建设.刑法学命题的妥当性是其形式层面的形式逻辑正确性和实质层面的生活实践适切性的复合体即“有机统一体”或“有机结合体”,而形式逻辑正确性和生活实践适切性有机构成了刑法学命题妥当性的界定标准.刑法学命题的妥当性排斥“瓦解”或“混淆”问题的“折中论”、“非此即彼”的“独断论”,也排斥专业或学科间的“照搬论”、“自封论”与“扭曲论”.最终,刑法学命题的妥当性事关刑法理论的兴衰和刑法实践的成效.
刑法学命题的妥当性、形式逻辑、学术心态、学术共同体
D9 ;D92
2016-05-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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