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5.06.003
中国法语境下土地开发权理论之展开
土地开发权与土地发展权两者在概念界定、文本规范等层面,存在诸多差异,应予区分。法律性质上,宜将土地开发权定性为用益物权。立足我国独特的地权结构形态,在土地开发权归属层面,应践行城市土地开发权国家独占和集体土地开发权归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双轨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区分承包地开发权、宅基地开发权、集体建设用地开发权和城市建设用地开发权四种不同类型,来展开制度设计和规范配置。中国法上嵌入这一“新权利”,会带来法体系、法制度和法规范三大法效应。在城镇化高速发展的当下,以土地开发权为切入口,改革我国土地财产权和土地管理权两大法律制度,是回应其法效应,增强土地制度回应力和适应性品格的内在诉求。
土地开发权、土地发展权、法律性质、法效应
D92;F30
上海市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不动产财产准征收法律问题研究”20150522;教育部重大招标项目“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制度设计”项目编号2013JZD007;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宅基地权利体系重构及其运行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4BFX08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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