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5.06.002
要物合同的类型演进与其界定:罗马法的经验与启示
罗马法上的要物合同类型是以古典法时期的界定为模本的。尽管在后古典法时期,在罗马帝国的东部和西部,要物合同类型是不同的,但其界定并未突破前代定制:要物合同以交付物为其理论硬核。中世纪一定时期内的要物合同理论将无名合同也解释为要物合同,这是为了迂回地解决无名合同的拘束力问题。但该理论随后即被抛弃了。现在一些学者认为要物合同的范畴还包括那些“完成其他给付”合同才成立的类型的主张,既没有罗马法的根基,也没有其他更完善的理论依据和任何可以想见的现实依据,应彻底抛弃。我国民事立法应对要物合同的类型及其界定遵循罗马法传统,以交付物为其本质要素,不扩大要物合同的类型。
要物合同、无名合同、罗马法、类型演进
D92;DF4
河南工业大学河南省重点学科民商法学的建设成果,同时系河南工业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项目项目批准号2012FRJH11;河南工业大学省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项目批准号2014YWQN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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