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7-1466.2015.06.001

多重买卖效力探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第2、3款之质疑

引用
民法诚信原则并非“帝王条款”,而是保底规定、补充原则,有适用门槛。合同债务人缔约其实是两个允诺,第二允诺即担保第一允诺。在违约人不能从违约中直接获利的前提下,法律无需禁止违约,也不禁止违约,但禁止不承担违约后果。合同的强制性不在于强制履行,而在于强制补偿。根据民法法理演绎出的一系列规定和理论,包括多重买卖在内的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明确,出卖人可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向谁履行合同,但违约必须承担补偿债务。法律必须保护交易安全,但保护交易安全不等于否认正常的交易风险。《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关于多重买卖的规定将诚信原则与民法法理对立起来,否定民法法理演绎出的一系列规定和理论,不能成立。

多重买卖、诚实信用、买卖合同、合同效力

TU6;TS9

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项目批准号J51104建设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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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

1007-1466

31-2008/D

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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