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5.05.011
检察权运行应去“地方”、“行政”色彩--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的改革实践为主线
基于我国检察权为司法权的权利属性,应去除时下检察权运行中“地方”、“行政”色彩,对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应进行办案机关与非办案机关的分类管理,对独立办案人员(检察官)与辅助办案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以检察官为中心的办案责任制体系对检察官实行办案责任制,制定“三三制”权力清单充分放权,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合理限权,确保检察权公正行使。
检察权运行、办案组织、分类管理、办案责任制
D92;DF7
2015-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3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