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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1466.2015.05.003

罪刑法定之中国法典表达考究

引用
我国《刑法》第3条是刑法直接记载并表达罪刑法定的条文,因而可认为它是罪刑法定在中国法体系里,唯一的法定“住所”。中国法语境里罪刑法定到底包含哪些义项,并非考究罪刑法定之中国法典表达的主题;它只在乎罪刑法定在中国刑法典存在的真实样态。罪刑法定在中国法典里的存在方式如下:《刑法》第3条是以刑法规范架构容纳着罪刑法定,并以两个规范分句作为整条表达着罪刑法定之全义,为突出罪刑法定为本条之唯一显义,甚至有意对刑法调整对象———行为主体的有些行为———予以隐藏,以简化其可能出现的多义,为最大限度地涵盖罪刑法定之丰富含意,以多种类型的双维视域予以表达;但相对于显著表达行为与犯罪行为间法定,罪与刑间的法定关系则仅有提示,未予强调,两个分句现有排序,并不减损罪刑法定本义,但如果更换顺序,可能更加有助于显明罪刑法定意义的逻辑顺序。

《刑法》第3条、罪刑法定、规范架构、双维视域、顺位优化

D92;DF9

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2013年一般课题“罪刑法定机能规范化研究”项目批准号13FX06阶段性研究成果,也是江西省重点人文研究基地招标课题“价格违法犯罪立法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JD1103阶段性研究成果,同时接受江西省重点学科建设基金支助。

2015-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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