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7-1466.2015.03.014

商业欺诈案件非法占有目的之推定

引用
在司法实践中,商业欺诈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最常见的辩解理由可谓是“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便有充足的客观证据证实财物已经完全脱离所有人控制、在其支配下,也鲜有犯罪嫌疑人承认想将涉案财物据为己有。对此主观要素的认定,基本依靠推定。在适用推定判断此类案件行为人时,应避免过度干预而成为市场交易活动创新和发展的阻力,因此应坚持谦抑的司法理念、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坚持对事实的多维分析、兼顾法律和情理、遵循有利于行为人立场并允许反驳。同时,应从完善立法、规范推定司法适用两条路径,进一步完善商业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推定。

商业欺诈案件、非法占有目的、推定、谦抑

DF4;D9

2015-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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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

1007-1466

31-2008/D

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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