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5.03.013
非法集资的界定与集资犯罪的认定--兼评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法释[2010]18号)
非法集资应该包括利诱性、社会性、非法性三个特征,其本质是通过他人的努力来获取利润。在此界定的基础上,需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规范、行政规范,完成合法集资、非法集资、集资犯罪的衔接。刑事打击集资犯罪应在金融体制改革的背景中进行,铲除诱发非法集资和集资犯罪的制度动因,改变刑事政策,消除集资犯罪法益当中的不一致,重新考虑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和以传销手段非法集资的犯罪性质,调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适用,并进一步增加或完善非法集资行为非罪化和出罪的规定。
非法集资、集资犯罪、刑事责任
D92;D9
作者主持的上海市教委2012年度民办高校科研项目《集资犯罪研究》项目批准号2012-SHNGE-03QN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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