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5.03.009
追索在荷“肉身坐佛”之私法路径--以荷兰民法为视角
欲由私法路径追索在荷“肉身坐佛”,首先应当明确肉身坐佛属人类遗骸文物,追索行为系主张文物所有权的返还。根据本案背景,荷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准据法为荷兰法。本案中并无适用国际公约或文物特别立法的余地,具体规则应适用《荷兰民法典》中的规定。根据《荷兰民法典》第3编第86条、第115条等相关条文,我国福建阳春村村民作为所有权人,应通过证明现占有人对出卖人不享有所有权存在合理怀疑,以阻却善意取得的构成;并于佛像被盗次日起20年期间届满前,通过启动司法程序以中断导致诉权丧失的消灭时效。在该过程中,提供全面且有效的证据是追索的关键所在。
被盗文物、准据法、善意取得、取得时效、荷兰法
D9 ;N03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留金发〔2012〕3013号的研究成果。
2015-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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