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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1466.2015.03.003

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

引用
《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了环境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环境侵权概念内涵,即指因人为活动而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进而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环境权益等的行为。环境侵害包括环境侵权和纯环境损害,纯生态环境损害不包括在环境侵权范围之内。试图通过环境权或生态权理论的建构或者通过“纯经济损失”的法律解释方法将纯环境损害纳入传统私法救济路径并非可行。可行的路径应为借鉴欧盟环境责任指令,制订我国环境责任法,规定一定目录的企业、行业、场地、设施、装置等的所有者、经营者、持有者或占有者对其运营所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对此以外的情形承担过错责任。

环境侵害、环境侵权、纯环境损害、无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

D91;D9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项目批准号12AZD062;北京市教委人文社科重点项目项目批准号SZ201510020012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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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1466

31-2008/D

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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