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5.03.002
“教唆犯从属性说”之批判--兼论相对意义上的“教唆犯独立性说”之提
晚近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在探讨教唆犯的属性问题时,“教唆犯从属性说”被得以推崇。然而,总揽其相关论述,推崇“教唆犯从属性说”的理由并不充分。该说没有契合于法益保护的基本立场,也没有合理限定教唆犯的处罚范围,也无法充分获得我国《刑法》的支撑。在应然层面上,相对意义上的“教唆犯独立性说”值得提倡,仅对“重大犯罪”予以教唆的行为方能认定为犯罪。在这方面,该说不仅符合刑法学上法益原理,还符合当前国际社会所奉行的“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而且能够获得实证法的支持,并与我国其他的刑法规定具有契合性。
教唆犯、“教唆犯从属性说”、重大犯罪、“教唆犯独立性说”
D9 ;D92
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体法律关系视野下的交通安全的刑法规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4BFX03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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