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5.01.012
我国台湾地区载货证券之效力及其与运送契约之关系
提单的性质及其与运输合同之关系是我国台湾地区海商法理论和实践的疑难问题.就提单之交付是否即有所有权移转之效力,我国台湾地区早期学说引入日本商法理论,有绝对说、相对说和物权效力否认说.我国台湾地区近期理论和实务界受英国法影响较大,主张交付提单取得何种权利,应依提单授受当事人间之契约内容而定,提单本身只是代替货物实际交付的方式.就债权效力而言,提单所表彰的债权来自运送契约,运送人得以运送契约上的抗辩来对抗托运人.但为保护提单的受让人以及提单的流通性,一旦提单流通至善意持有人时,其表彰之债权即具有独立性.
提单、物权效力、替代交付、债权效力
2015-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3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