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4.06.012
乡村司法的“公正”与“秩序”
从实用主义立场出发,规范法学所谓的“法治乱象”,并不能简单地归因于法庭和法官的徇私枉法,而是由其固有的结构性条件决定的.而且乡村司法实践并非真如形式主义法治论所宣示的那样混乱、无序;相反,在貌似“混乱”的乡村司法背后隐藏着有序与正义的契机.但由于缺乏底线的程序规制,乡村司法的此种“公正”和“秩序”并非一种稳定和普遍的司法产品,而是因案件结构、法官个人因素等的差异而表现出一定的任意性和偶然性,因而是一种“个人化”的公正和秩序.
乡村司法、“法治乱象”、个人化的公正、规范法学、法社会学
TV2;D9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治理方式转型中的乡村人民法庭司法研究”14CFX067
2014-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3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