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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1466.2014.06.011

论法官职务与行政级别完全分离

引用
我国法官职务与行政级别挂钩有着历史渊源,行政级别决定着法官职务等级,决定着法官的地位和各种待遇.这种现象限制了法官的晋升空间,影响了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的经济待遇,挫伤了法官的积极性,也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土壤.法官职业具有专业化、个体化运作特点,不能套用行政级别.法官职业应按照其运行规律,构建独立的法官职务等级序列,且法官享有的各项待遇应与法官职务等级紧密挂钩,而与行政级别无关.为此,要将法官从公务员队伍中独立出来,实行单独的职务序列管理;要对法院人员严格考核后进行重新分类管理,实现法官的精英化.同时,要完善法官职务序列,实行严格的晋升考核制度.

行政级别、法官职务序列、司法公正

D92;D91

2014-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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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1466

31-2008/D

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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