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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1466.2014.06.003

论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与对抗(下)——兼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引用
(接上期) 五、《物权法》第24条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范意义 关于《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之所以会形成“交付说”和“合意说”的分歧,其原因还在于:到目前为止民法学界对于如何理解条文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未达成共识.有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讨论以下问题:“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与“不得对抗第三人”的不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的“不得对抗”的含义;善意第三人的范围.

动产、物权变动、不得对抗、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问题、善意第三人、物权法、对抗第三人、规范意义、合意说、法学界、分歧

D9 ;D92

2014-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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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

1007-1466

31-2008/D

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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