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4.04.005
试以基本权利限定“良性违宪”
面对中国宪法文本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差距,我国学者提出了建立宪法审查制度、认可不成文宪法、界定良性违宪等应对方式.为了一方面维持宪法的规范功能,另一方面允许适度突破宪法规范,可借鉴德国有关保护基本自由权和平等权的宪法理论,结合中国具体的规范条件,构造出技术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判定良性违宪的标准.宪法是一部保障而非限制权利的基本法,宪法的根本目的不是限制人民的基本自由,而是为所有人保障一个权利底线.良性违宪的标准是,国家活动不得非正当地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一方面允许国家活动能够为改革做出有益尝试,突破宪法某些制度不适当的羁绊;另一方面防止国家权力异化为不受宪法制约的滥权,而酿成践踏公民权利的悲剧.
良性违宪、基本权利、自由权、平等权
D92;D9
2014-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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