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7-1466.2014.04.002

物权转让法理探讨——权威机关相关部门若干解释质疑

引用
特殊动产变更登记即移转对抗效力,但以所有权移转为前提.物权未经公示不能对抗之“善意第三人”,指“善意”物权外观人,非物权人.物权关系对抗效力应平衡物权保护与“善意”物权外观保护.民法有“善意”术语,无“善意”概念.无权处分之交付本应由受害人决定效力,但处分相对人如“善意”,可完成占有或登记,保留行为后果,对抗受害人,决定处分协议生效,实现效果意思,取得标的物权.此类对抗非物权对抗.善意取得之处分协议生效是物权移转之根据.受领标的物是无权处分相对人取得物权之要件,一般动产善意取得不适用占有改定.主张不动产物权转让形式主义模式绝对拒绝意思主义模式违背法理,我国立法并未绝对禁止即时转让不动产物权.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形式主义模式、意思主义模式、物权外观

D92;DF5

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J51104建设阶段性成果之一

2014-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10-29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东方法学

1007-1466

31-2008/D

2014,(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