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4.03.013
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刑事庭前准备程序一直附属于正式的审判程序,为法学界及实务界所忽视.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在该阶段增加了庭前会议制度,但是庭前会议仅仅是“了解意见,听取情况”,没有法律效力,故而庭前准备程序被严重虚置化.解决问题的出路短期在于由立案庭法官担任预审法官,预审法官主持庭前公诉审查和庭前会议程序,避免庭前预断,同时赋予庭前会议法律效力以及完善其证据展示、争点整理以及程序分流的功能;长期在于将控辩平等、公诉规制、司法审查等现代刑事诉讼理念全面地贯彻到庭前阶段中,并且改变长期以来庭前准备程序附属于庭审程序以及过于偏重惩罚犯罪的刑事司法理念.
庭前准备、庭前会议、公诉审查、证据展示、争点整理、程序分流
D92;D91
201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刑事程序法的功能研究”12CFX044
2014-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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