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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1466.2014.02.009

“大调解”背景下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司法保障——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为视野

引用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诉性已经得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以及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在中国的法律体系框架下,由于宪法不可诉以及行政抽象行为不可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国内法院不能获得完全的司法救济.“大调解”将多种调解方式进行有效的整合,强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化解纠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司法机构在法律局限和资源不足方面的缺陷.将“大调解”适用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司法保障的过程中,法院应当确定优先履行核心义务,发挥灵活的能动司法作用,推动立法完善来增强司法救济.

“大调解”、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人权司法保障

D990;F124;F83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2JJD820017

2014-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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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1466

31-2008/D

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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