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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1466.2014.02.007

价值共识与犯罪论体系的中国选择

引用
在理论多元化的当今时代,犯罪论体系选择的本质乃是形成法学通说.而犯罪论体系通说之形成与该国当下刑法的终极价值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价值导向内在性地决定着某种犯罪论体系的外在建构及其理论价值,在不同犯罪论体系对立之时,应把价值共识作为犯罪论体系选择的判断标准.从本体上看,犯罪论体系乃是犯罪的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的有机统一,其功能在于帮助法官明确罪与非罪之判断标准及法律方法.随着人权原则成为当代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由于“三阶层论”在犯罪标准之外,同时重视法律方法的运用,比“四要件论”更有利于实现人权原则,因此,应成为中国犯罪论体系的选择.

犯罪论体系、价值共识、法律方法、人权保障、规范构建

D92;D91

2014-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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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

1007-1466

31-2008/D

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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