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4.02.003
凡“真”四种与法权理论
人们对“真”(“truth”或“truthness”)有四种不同的用法:终极的“真”或大写的“真”(真1);“经验科学”中的“真”或“科学实验”中的“真”(真2);作为“交互主体性”或“沟通理性”的“真”(真3);语句的“真”或分析的“真”(真4).“真1”将导致神意的、独断的和有形而上学基础的法权理论;“真2”本与法权理论无干,但在科学入魅的时代,强权可借“科学”之名行独断之实,“真2”由此成为“真1”的婢女;“真3”是历经公开和平等讨论后的共识,也即“对话的常识”,“真3”是公民社会法律关系的基础,即“当事人合意”或“社会公意”,“真3”与“真1”水火不容;“真4”是“S是S”的“真”,即逻辑的“真”或判断的“真”,“真4”内含“必然地得出”的精神,不空话,不妄言,是获得“真3”时对话与沟通的重要工具.
真、真理、形而上学的法权理论、自然法、交互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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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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