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4.01.015
比较法视域中的公设辩护人制度研究——兼论我国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建构
公设辩护人制度建立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实现公民律师辩护权、兑现国家刑事法律援助义务以及矫正辩护服务的过分商品化.公设辩护人具有公务人员与辩护人的双重身份,从诉讼构造、立法规范及历史沿革上看,公设辩护人的基本属性是辩护人,他们应首先遵循律师职业伦理,而非公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实际运作中,公设辩护人组织的隶属关系影响到其独立运作;其受案范围的确定既存在根据贫困与案件性质的双重标准模式,也包括与强制辩护制度相结合的模式;从保障被告人权利角度上看,公设辩护人的纵向代理方式优于横向代理方式.通过借鉴公设辩护人制度的成功经验,形成社会律师与公设辩护人多元并存的刑事法律援助模式,以维护我国公民律师辩护权.
公设辩护人制度、律师辩护权、新《刑事诉讼法》
D92;D9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公设辩护人制度的理论与运行机制研究》资助2013M54035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公设辩护人制度研究》11AFX013;2013年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2014-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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