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4.01.008
论企业劳动规章不利变更法律制度的完善
劳动规章的不利变更既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又为企业篡改劳动合同、剥夺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便利,完善相关立法以扬长避短极有必要.基于我国工会组织普遍职责缺位、劳资集体协商流于形式的现实,消极、被动的“合理性变更法理”明显无能为力,而从内容范围或制定、变更程序入手进行源头治理则又不太现实,故而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在劳动规章继续由“资方单决”的同时,严格限制变更事项的适用范围、条件.不利变更事项未取得原劳动者集体意思的同意,对原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只能对新进劳动者生效.
劳动规章、不利变更、劳动合同、集体协商
D92;F4
2013年中国法学会课题课题CLS2013D212“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效力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4-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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