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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1466.2014.01.006

“动物权利”概念的法哲学思考

引用
有必要对“动物权利”作认真思考.“权利”是被社会认可的“自由”,而自由是具有理性能的人特有的.不仅如此,自由还具有社会性,人的自由只有在社会中才能产生.因为自由有一个正当性问题,它必须得到社会的承认和限制,权利就是被社会认可的自由,它要求自由的使用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义务.因此,权利只存在于社会中,只适用于具有道德责任感的人类.动物不具有理性思维能力,其行为不具有道德性,因而不能成为社会的主体,也就不享有社会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虽然每种动物都在自然界中占有一定的位置,因而有其存在的价值,应予以善待,但它们不可能享有与人一样的待遇或权利,否则,就否认了人与其他动物的区别,也会打乱自然的秩序.所以,严格说来“动物权利”这一概念是不科学的,应慎重使用,否则会导致思想混乱.

人、动物权利、权利本质、道德性主体、动物保护

B82;S87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法律的人性基础研究》批准号07SFB1001

2014-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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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

1007-1466

31-2008/D

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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