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3.06.005
自然之债的要义与范围
自然债务作为一个相对于民事债务的概念,其产生的基础是社会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社会道德义务不属于国家法律调整的范围,这类义务完全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履行.但当事人自愿履行之后,是否可以反悔并要求返还其所给付的利益,则是法律调整的范围.法律必须回答当事人的给付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为了实现法律对社会道德生活进行必要调整的目的,自然之债不应只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而应成为一个规范性的概念.如果能在明确自然之债性质的基础上,厘清自然之债的构成要件,就可使之获得规范意义,并使之成为一个可资案件裁判之用的概念工具.
自然之债、给付义务、赠与、不法原因给付
D92;D9
2014-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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