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3.03.002
“广义社会法”与“中义社会法”——兼与郑尚元、谢增毅先生商榷
随着官方社会法定义被解读为“中义社会法”,一些社会法研究者开始据此对“广义社会法”理论展开持续而激烈的批评.在官方社会法定义公布十年之际,主张“广义社会法”的学者首次进行了回应.通过分析表面分歧与实质分歧,可以发现在社会法范围上采用广义的定义,批评者与被批评者并无真正的分歧,两者的实质分歧在于我国当前应当是强化社会自治空间,还是国家管制.社会法内部的社会分层,也显得日益重要.同一层次法律规范方式加强了借鉴和交流.社会问题的复杂,决定了利益分层机制的重要性.
广义社会法、中义社会法、法律部门
DF4;TN2
2007年上海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社会法视角下公法与私法的融合——弱势群体保护理论的系统化"2007BFX005的研究成果以及2011年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和谐劳动关系建构中管制与自治的平衡"的研究成果
2013-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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