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3.02.015
网络服务提供者第三方责任理论与立法之再审视——以版权法与侵权法互动为视角
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第三方责任制度从构建到发展,深受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512的影响.《侵权责任法》第36条作为第三方责任的法源,表现出以技术中立思想构成ISP制度基础的优势所在,其一定程度上达到私权利益与产业利益的平衡;第36条的责任机理与传统意义的版权间接侵权制度相去甚远,并未超越大陆法系帮助侵权理论的藩衡.从规范的解释论出发,《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法规范属性是归责要件而非免责事由,在归责原则上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本条所适用的民事权利应具有信息属性.通知规则作为请求权的表达方式,不具有司法裁判的执行力,取下措施应包含所有能阻止侵权信息传播的技术手段.ISP第三方责任的主观过错上应坚持过失的归位,故知道应解释为明知与应知.
ISP第三方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技术中立、通知与取下、知道规则
D92;D9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促进我国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管理研究"70633003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3-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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