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3.02.010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产品责任立法之反思——以商品与服务二分法为视角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确定了医疗机构与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在医疗产品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虽然存在终局的责任者,医疗机构还是被拉入了医疗产品缺陷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之中.通过观察和揣摩英美法系国家的商品与服务二分的观念,有必要反思我国立法的科学性、妥当性和可持续性.商品与服务二分法将医疗服务提供者同时提供商品的行为定性为一种“服务”,而非商品“销售”,从而远离了产品责任法和具有严格责任性质的其它法律制度.它维护的是医疗服务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的独特性质.它区分了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医疗损害赔偿法和以严格责任为趋向的产品责任法和货物销售法律.对于让医疗机构掺和在医疗产品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还应持谨慎态度,尽管它存在一定现实需求.
商品与服务二分、医疗机构、医疗产品责任、习得中间人
D92;D9
2013-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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